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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2-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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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法律諮詢

婚姻法律案例: 為了讓結婚有轎車可使用,珊珊用分期付款買了一部拉風的豐田跑車,除了交頭期款十二萬元外,其餘分卅六期繳納,每月一期,每期二萬二千元,但珊珊每個月才賺了三萬五千元,又要給父母生活費八千塊錢,不料,五個月後,又失業,實在沒有辦法再繳下去,只好送到當舖當了四十多萬元,怎知,豐田中部汽車公司告珊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是怎麼回事?
解析: (1)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2)典當就是出質,是動產擔保交易法禁止的行為,如果債務人想要典當換取金錢使用,就是違反了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規定,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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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6-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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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法律律師團隊

律的實行讓休斯頓大學師生喜憂參半。現在大學迎新參觀不僅僅包括大學基礎生活,如課程表,學術資訊等,還要向新生講解隱蔽式攜槍的相關事宜。這個夏天,休斯頓大學邀請軍士迪娜·帕多文(Dina Padovan)多次給學生開展隱蔽式攜槍講座。講座中帕多文軍士向新生和家長解釋說,學生們不用擔心在學校之內有除了執法人員以外的人士公開攜帶武器。
休斯頓大學警察局長塞瑟·穆爾(Ceaser Moore)在接受美國公共廣播電台(NPR)採訪時說,他不確定這項線上法律法律會是否令學校更加安全。 “無論我們過去贊成還是反對,現在這項法律已經通過了,我們能做到的只是如何使這項線上法律在校園更加完善。”他表示最明顯的變化是,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不許帶槍”的標誌,比如日間托兒所,特殊實驗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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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6-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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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律有問必答

「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遺棄罪的成立,必須要被害者是無自救力之人。
「目前胎兒在你的肚子裡,你的狀態也不算是陷於無自救能力,光是知道你懷孕卻不聞不問,這樣的行為,是不會構成遺棄罪的。」
這種見解我問過好多律師了,答案都一樣。我不懂,我們的法律家庭法律居然容許一個父親不負擔扶養孩子的責任,這不是很奇怪嗎?
而且像他這樣讓我懷孕了,卻似乎完全沒有跟我結婚的打算,我應該可以請求他對我精神上傷害的損害賠償,侵害……算是我的貞操權吧!我從來沒有跟別的男人發生過關係耶!女人這麼珍貴的第一次,就這樣葬送在這種男人手上,對於我受的傷害,家庭法律法律上應該有一些補償,或至少也應該對他有一些懲罰,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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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6-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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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法律專業解答

前大法官許宗力教授昨日率台大、政大及東吳等多位法律和政治專家學者拜會台中市政府,與市府法制局長陳朝建、社會局副局長陳坤皇等人,針對身心障礙法規、新住民權益保障等外遇法律法律問題進行意見交換;肯定法制局提供法律專業服務、督導調解業務、創設行政執行科、推動法律行動專車及開發食安APP等創新作為,提升法制業務服務品質。
許宗力與台灣大學法律外遇法律學院教授陳昭如、副教授林明昕、政治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孫迺翊、東吳大學政治系副教授陳俊宏等一行人拜會台中市府,由法制局陳局長接待,並簡要介紹法制業務推動情情形。(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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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6-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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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法律線上解答

總統表示,法律線上法律服務代表的意義,就是國家有義務保障權利易受到損害的民眾的法律權利,落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訴訟平等權。她認為,當民眾遇到難關,需要尋求司法途徑解決時,生硬的線上法律法律條文及陌生的訴訟程序會加深其無助與不安,法扶伸出援手時,充滿同理心及親和力,一定可以改變法律冷冰冰的形象,縮短人民對於司法的距離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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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6-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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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律保障人權

北市府廉委會在未有法律家庭法律明文規定下行使調查權,其設置法定依據、職掌、人員組成方式與調查權限之範圍,違反正當家庭法律法律程序原則與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意旨,顯有違法。
不過,台北市長柯文哲認為,監察院的判決書,坦白講內容是對台北市是比較有利的,只是他看媒體的標題,都對北市府比較不友善。
柯文哲還說,廉委會是委員會不是機關,不認為它有什麼違法,目前也沒有裁撤的打算;而且廉委會這件事,不是他自己發明的,事實上民國96年、前台北市長郝龍斌時代,就有廉政肅貪中心,他只是延續把名稱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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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6-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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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法律實戰經驗豐富

大陸第一家「台灣青年法律外遇法律人才實踐基地」上個月在上海靜安區成立,為了讓台灣就讀法律外遇法律系的大學生,能有到大陸司法界見習體驗的機會,搭建兩岸法律交流的橋樑,並提供獎學金讓台灣青年前往上海的律師事務所、台資企業實習培訓;上海市委常委沙海林也為基地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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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8-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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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律----長期被老公家暴 終於獲救

前陣子,我的老公因為工作上壓力大,每天晚上回家就會酗酒,酒後就會找我跟孩子出氣,常常我們的臉都是鼻情臉腫的,有一天孩子的班導師到我們家做訪問,他察覺到了我們家庭的異狀,我要趕快報警才能保護自身安全,我為了孩子的安全立刻報警以及請律師幫我們處理家庭法律糾紛,我決定要帶著孩子遠離這位會家暴的丈夫,我蒐集了許多證據給家庭法律律師處理,他告訴我一般家庭法律案件是他最在行的領域,要我放心,果然開庭當天獲得全勝,我真的很感謝老師、警察還有律師對我們的幫助,讓我們能遠離噩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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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8-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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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律---爭遺產的伯伯最後還是敗給了爺爺親手寫的遺囑

最近爺爺留下了一筆遺產,爸爸和伯伯吵得不可開交,因為伯伯想把爸爸的份也搶走,這讓爸爸很不能接受,因為那份遺產的不動產部分都是爸爸年輕賺錢拿去繳貸款買給爺爺的,鴨霸的伯伯認為他市長子就應該全部財產歸他,我真的看不下去了,我馬上連絡我一個家庭法律專業的律師朋友幫我們處理這件家庭法律事件,朋友聽到後也覺得伯伯這樣做非常不合理,我們把爺爺親手寫的遺囑交給了這位律師,白紙黑字的我就不相信打官司會輸,最後法官判爸爸能獲得此筆不動產,爸爸終於鬆了一口氣,這是他想要拿來做退休規劃的資本,我也非常感謝這位朋友幫我們處理這麼複雜的家庭法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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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2-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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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

婚姻法律之成立係基於合意,非基於同居關係。外國法上有所謂時效婚制度,認男女同居一段期間即發生夫妻關係。
惟我國民法不採,而係認為婚姻乃感情的結合,應由當事人自行訂定,且婚姻須依法定方式始成立,僅有同居關係並不能發生婚姻效果。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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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2-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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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律

家庭法律關於遺產繼承: 身為繼父非親生、非婚生的子女,若繼父過世了,是否有繼承繼父遺產的權利?
若繼父有合法收養這個小孩,在法律上即視為親生, 自然也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收養之效力,養父母子女之關係: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反之若無合法收養,則無權繼承遺產,除非生前贈與或有另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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