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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2-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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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扶養法律條文

案例: 老王有五個兒子,雖都沒有受到高深的教育,但都有工作,不過,相互推卸扶養老爸的責任,誰都不願意給老王生活費,老王能不能告他的兒子遺棄? 法律條文解析: (1)通常所說的「給生活費」,在法律上就是「盡扶養義務」。
(2)老王與五個兒子間,是直系血親,依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所以,老王的五個兒子對老王負有扶養的義務,因此,都有給老王生活費的義務,如果,五個兒子都不給生活費,老王可以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請求五個兒子給生活費。
(3)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老王的五個兒子是不是構成遺棄罪,還要看老王是不是這五個兒子不給他生活費及照顧,會不會有生存的危險而定,如果,老王身體硬朗,又有錢,縱使五個兒子都不給生活費,仍然可以過活,則老王因五個兒子都不給生活費,而告他們遺棄,是不會構成遺棄罪的,反之,如果老王是一個老弱多病的人,五個兒子不給錢,就可能會斷炊會病死時,則老王就是無自救力之人,他告五個兒子遺棄是會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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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2-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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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法律諮詢

婚姻法律案例: 為了讓結婚有轎車可使用,珊珊用分期付款買了一部拉風的豐田跑車,除了交頭期款十二萬元外,其餘分卅六期繳納,每月一期,每期二萬二千元,但珊珊每個月才賺了三萬五千元,又要給父母生活費八千塊錢,不料,五個月後,又失業,實在沒有辦法再繳下去,只好送到當舖當了四十多萬元,怎知,豐田中部汽車公司告珊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是怎麼回事?
解析: (1)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2)典當就是出質,是動產擔保交易法禁止的行為,如果債務人想要典當換取金錢使用,就是違反了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規定,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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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2-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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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訴法律條文

一旦發生這樣的事情,對法律一知半解的民眾們,往往不知所措,更甚者只能讓人欺負或者處在不利自己的狀態下。 有鑑於從事法律服務相關業者品質良莠不齊,收費漫天喊價,無法真正達成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的理想,於是我們集結了律師、徵信…各界的力量,成立了法律諮詢網。期望以免費法律諮詢及合理的委託收費,服務有需要的民眾。
案例: 志明因為酒醉駕車撞到一個機車騎士,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後,認為法院判處五個月太重了,想要上訴,但不知道要在什麼時候上訴,怎麼辦? 法律條文解析: (1)志明對他酒醉駕車撞傷機車騎士的行為,判處五個月的有期徒刑,如果認為判得太重了,想要上訴,就是表示「志明」對該判決不服。
(2)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要向原來審判的法院提出上訴書,所以,不能口頭聲明上訴。 (3)判決書的末頁,法官姓名的後面就會記明「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所以,在判決書的末頁可以找到上訴期間。 (4)但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與民事事件的上訴期間不同,刑事案件是十天,民事事件是二十天。 (5)上訴期間是自收受判決書時起算,且依民法的規定首日不算入,所以,如果是二月十日收到判決書,其上訴期間應至二月二十日屆滿。 (6)不過,提出上訴書要在通常上班的時間內提出,但現在法院為便民起見,晚間法警室也代收郵件或書狀,所以,只要也可請法警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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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2-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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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律求助好管道

戶政所表示,夫妻離婚協議書都可自行填寫,在戶政所登記時交給戶政人員建檔,戶政人員才會看到這份像一般人離婚協議會有的「扶養費」及「探視權」內容,因而誤會「愛犬」是子女。夫妻離婚或男女分手的寵物爭奪案例很多。
曾有一名女子和前男友分手,兩人在電話中協議,講明只要她將對方的手機與網路帳單費用全繳清,小狗就歸她,前男友則可偶爾帶回去養幾天;她繳完所有費用後,前男友卻反悔,女方為了如何打官司爭回毛小孩,還求助離婚法律諮詢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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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5-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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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法律諮詢

提供民眾暢通而便利使用之線上法律諮詢免費管道,不但可在紛爭事件早期獲得正確相關法律知識與判斷,以息爭止訟,更可藉著專業線上法律諮詢管道知曉法律上之訴訟權益,為建構整合完整法律諮詢管道,爰廣泛蒐集整理國內公私部門法律諮詢資源,期為民眾周知運用,以確保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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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5-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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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關條文

免費法律相關諮詢專線的目的是給予遭遇到法律問題的人,一個正確的方向才不致向無頭蒼蠅多走冤枉路或失了法律相關上的時效,但視案情複雜度,如須詳閱證物、審閱契約、合約書、文件、書函或存證信函、法院文書等文件時,則需另外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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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5-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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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律常識

本資料僅含一般民刑事(含訴訟)案件之線上法律諮詢,而其他稅捐、環保…等行政法規之諮詢服務,民眾如有疑問可向各級政府主管機關辦理離婚法律洽詢;蒐集離婚法律諮詢單位包括政府機關及民間公益團體,其他政黨、企業、律師代書事務所及個人辦理之法律諮詢則不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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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5-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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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法律顧問

唯有切確了解自己所擁有的權利,掌握線上法律談判的籌碼,才可能在解決紛爭之餘,更留住一線人情;問題是,線上法律條文多如牛毛、字彙又艱澀難懂、法律見解更是各家分歧、百家爭鳴,讓人無從著手;即使決定尋求專職律師協助法律諮詢,在得知短短數十分鐘的詢問就要價上千之後,往往就放棄爭取權利,讓自己任人擺布、欺負,更遑論要談判協商還是創造雙贏局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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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5-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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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關訊息

為客戶把關的觀念,在法律相關專業領域裡,尤其重要。「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是許多當事人實際面臨訴訟案件時,切身的無奈感受。
當然,這樣的說法絕非「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基本法理,但是,卻明白的說明了大多數民眾實際遭遇具體個案時,不可避免的挫折與不平感受。法律相關是為人而存在,律師制度同樣也是為維護人的尊嚴而存在。若國民沒有健全的免費法律諮詢意識,社會就難能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律師制度。所以,法律是經由行使特定權利得到實現的途徑,得以維護更多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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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5-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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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律資料

在日常生活中,是由無數行為交織架構成,自然而然每個行為舉止都會牽扯到各種法律,而其中包含的離婚法律問題包羅萬象,舉凡婚姻、繼承、買賣…等等,都有可能因此引發糾紛,這些都是在所難免。
但是如果發生糾紛之前,能夠有這樣一份警覺,那麼很多問題都可以避免。
在最平常的法律諮詢免費抓姦案件中,就是很好的例子,有許多原配因沒有正在進行式的抓姦證據,無法獲得通姦的判決,反被其第三者提起告訴,可見,證據對官司的結局,對當事人勝訴或敗訴的命運,具有決定性的離婚法律作用。擁有了確實充分的證據,官司也就贏了一大半。因此,掌握一定的證據知識對於打好官司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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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5-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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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法律申請

劣質食用油事件延燒全國,縣府擔心受害消費者及下游業者求償無門。
與宜蘭縣線上法律律師公會合作,成立線上法律食安求償律師團,即日起提供輔導訴訟與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此外,台南市北海油脂、協慶企業公司,涉嫌在豬油中混入非食用飼料油,縣府清查縣內學校午餐食品來源,未發現使用這兩家公司問題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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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5-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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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關存證

為提供給民眾全方位的法律相關服務,基隆地方法院特別於一樓大廳中央結合四個駐外單位:基隆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基隆市政府駐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及家事服務中心。
由專業的律師及基隆市政府服務人員為民眾提供訴訟輔導、法律相關諮詢免費電話及家事聲請等服務,讓民眾不用再為了申請其他單位的服務而勞途奔波,享受基隆地方法院「親民便民、一次到位」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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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5-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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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法律規範個人行為

法律(英語:Law)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經由社會組織來施與強制力量,線上法律規範個人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線上法律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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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5-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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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關為您服務

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法律相關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相關。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國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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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5-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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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律專業人員介紹

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離婚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離婚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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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5-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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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法律歡迎您諮詢

國際法、憲法、行政法、刑法、契約法、侵權行為法、物權法與信託法被視為「傳統核心課題」,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可能更為重要的課題。國際法,主條目:國際公法、線上法律國際私法和歐盟法律,為了建立國際公法的制度,聯合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被構想了出來。在全球化經濟的現在,法律也一樣全球化了。線上法律國際法可以是指三種事物: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超國家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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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5-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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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關內容詳細說明

國際公法關注於國家之間的關係。作為法律相關,它有一個很特殊的地位,因為沒有國際警察和法庭來處罰不守規則的對象。國際公法法律相關的起源來自於國家間的習慣、慣例與條約。聯合國成立於聯合國憲章與世界人權宣言,是最重要的一個國際組織,在凡爾賽條約失敗及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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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5-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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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律公正公平

其他如規定戰爭行為的日內瓦公約之國際協議、以及如離婚法律國際法院、國際勞工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組織亦為日益壯大的離婚法律國際公法的一部份。國際私法主要在於處理涉外或區際民事法律關係中,審判權應該歸屬何國(或何地),及該使用哪一國(地)的法律。現在的商業活動有著越來越多超越國界的資本與勞力供應移動,以及越來越多的海外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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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5-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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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法律公民自由

憲法關注於行政、立法與司法間的關係,以及人權或國家內個人的線上法律公民自由。大多數的國家,如美國和法國等國家都只有一部成文憲法,線上法律並輔以權利法案。而中華民國憲法則於憲法成文法典條文本文規制人民之基本權。但少部份如英國之類的國家並沒有這樣的條文;在這些國家裡,憲法是由法條、判例和慣例所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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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5-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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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關自由討論

在一名為恩蒂克訴卡林頓案的這一案中,法律相關描述了一個普通法裡的憲法法律相關原則。恩蒂克的房子被卡林頓警長搜索並拿走了一個東西。當恩蒂克在法庭上控訴時,卡林頓警長回駁說他有政府首長的授權。但是,並沒有成文的法令條文或法院授權。主審法官查理斯·普拉特說:人們進入社會的重大目的是為了保全他們的財產。這個權利在任何時刻都是神聖且不可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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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6-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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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律談判

台灣離婚率已高達平均每三對就有一對離婚,離婚原因多在於個性不合、經濟壓力、自主意識抬頭,以及社會進化後的婚姻價值觀改變,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的十大離婚條件,反倒沒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引用的多。
通常幫客戶爭取到離婚法律贍養費,最主要還是在談判協議上,而不是等到法院再提出、靠法院判決。因為許多婦女都有經濟能力,可以養活自己,再加上不想再和前夫糾纏不清,願意放棄贍養費的請求權﹔而且爭取贍養費的前提是,因為離婚生活陷入困境,或提出離婚的婦女沒有工作與經濟的能力。
目前國人對於這樣的專業服務還相當陌生,因此極可能發生有一方不願意一起來商談,此時社工人員也可以幫忙寄發相關資料或邀請信函,提升對方的意願。所以,如果您已經在思考離婚,希望尋求一個較好的離婚法律過程,減少對自己與孩子的傷害,那麼「離婚協議商談服務」也許是一個值得一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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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6-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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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家律師

邁向二十一世紀的現今,無論是個人與公司難免總會面臨法律問題;各種租賃、買賣、外遇、離婚、專利、醫療、勞資等等糾紛,都需要充足的法律常識來解決。許多人往往因為不懂法律,或不懂求援而委曲受氣、甚至平白喪失權益。綜觀傳統律師事務所收費昂貴、效率緩慢的服務不免讓民眾望之卻步。
法律問題並非是是非題,法律諮詢家沒辦法只回答對或錯;法律是一門社會科學,所以同一個問題本來就不會只有一種答案,同樣的人、事、時、地、物,在透過不同的推論過程,將可能會導出不只一種的結果。
一般民眾在詢問法律問題時,往往會直接問我被騙的錢拿不拿的回來?我丈夫外遇離婚離的成嗎?我車禍撞到人會被抓去關嗎?等等,關於以上這些問題我們並無法準確的回答,因為這部分需要有經驗的律師經過文件審查、諮詢、法條研究、實務上判決分析等等,才有辦法判斷問題的答案,所以如果只要我們說出可以或不可以、要或不要,我們是無法回答諮詢的,還必須要有相關更具體的資訊才能做出簡易的回覆,這一點是我們法律諮詢家在做電話諮詢時遇到的最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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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6-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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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律登記

面對不願協議離婚法律的另一半,也不見得必須忍氣吞聲,相反的,只要已下定決心要結束一段親密關係,且合法、適當的收集兩人「難以維持婚姻」的證據,即可提出訴訟。
離婚只是夫婦關係的終止,不應導致所有家庭關係及網絡的結束,成員之間需重整彼此關係。然而,在新的家庭模式運作下,父母需重新界定彼此的關係、角色及責任,協議新的家庭秩序、規則、權力範圍及相處模式。
「想離婚」→「離婚進行式」→「離婚完成式」,每個階段都有不同的煩惱以及處理態度。根據律師們的經驗,女性在主張離婚時,如果是沒有孩子的,在乎的是財產分配﹔有孩子的則是在乎監護權與扶養教育費。
如果要離婚的當事人未成年,雖然想要與另一方協議離婚,必須經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 否則此離婚行為將被視為無效或您還沒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而想要辦理離婚法律的話,依法結婚而未辦理結婚戶籍登記,已有婚姻的效力了, 一定要到戶政機關先辦理結婚登記,然後同時辦理離婚登記,這是必需要的手續喔!否則離婚也算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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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6-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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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家程序

您是否因為缺乏法律協助而不知如何是好?當您面臨婚姻、事業、生活的法律問題時,您是否苦於缺乏法律諮詢管道而蒙受損失?法律諮詢家提供優質法律諮詢協助,協助您排解徵信糾紛、順利解決各種法律問題!
有法律諮詢家為你提供的專業法律支援,你可以簡單清晰地作出決定。你可從而避免冗長的法律程序、法律上的不確定性,以及昂貴的訴訟和不必要的行政程序。故此,你可投放更多時間於公司、家庭及其他空餘活動。
你,是否遇到難題卻因不懂法律吃了悶虧?你,是否在走投無路時下定決心求助律師,卻因天價諮詢費而打退堂鼓?最後,你只能任人宰割,讓在意的事從此石沈大海…!怨天尤人的想「法律」保障的究竟是有理人還是有錢人,許多案件的發生都是發生在你我身旁最相信的人,如果發生在你身上你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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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6-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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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離婚法律

離婚手續如果是經由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就先進行協議後登記離婚。若其中一方不願意離婚,那麼要透過法院仲裁處理。
依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法律:
一、(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法律。
在離婚率極高的社會裡,有些人因為價值觀不合而選擇分開,有些人則是在外面偷吃後被另外一半發現才決定分開。但是卻是有少部分的人死皮賴臉的怎麼也不肯離婚,最後只好鬧上法庭,由法官來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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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6-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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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家罪名

不管要進行什麼樣的提訴都需要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法律諮詢家才會知道要蒐集什麼樣的關鍵證據,在法庭上才具有效益,或是要提出什麼樣的罪名才能順利制裁對象,所以提訴前的法律諮詢是很重要的環節。不過很多人卻容易忽視法律諮詢的重要性,用自己的方式去理解法條曲解法條的真正意思,蒐集自以為關鍵的證據,結果卻發現在法庭上不具效益,甚至會因為違法蒐證而讓自己身陷官司危機之中,這樣的狀況經常發生在提訴通姦罪的過程中。
法律諮詢家服務主要是提供民眾暢通而便利之法律諮詢管道,協助民眾排解徵信糾紛、順利解決各種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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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6-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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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離婚法律

當婚姻總是讓您掉淚,結束是一個尋找另一段幸福的開始!您是否對於離婚協議書不知該如何擬定?想要離婚對方卻開出不合理條件?面對種種迫切離婚法律諮詢問題,我們在此提供您最快、最即時的服務。離婚諮詢所提供離婚法律協調、外遇問題提供諮詢與協商服務,為您爭取有利條件!
現在資訊發達,風氣越來越開放,所以男女之間的關係也相對複雜,抓姦抓猴的需求也愈日俱增。不滿第三者破壞家庭,大陸二奶糾纏不清的受害者,因此找上徵信社抓姦,蒐集證據,無論希望離婚或是警惕作用,案件都可以順利圓滿解決。若需要抓外遇其實還是找徵信社比較妥當,因為徵信社是這方面的專家,請律師僅能幫你從現有的證據,去加強點綴突顯這個證據的重要性,但是證據不足也無法進行,缺乏證據就必需要去找證據,而徵信專員當然會幫你找到有效離婚法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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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6-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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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法律諮詢家

具豐富的國內代理稅務行政訴訟經驗,我們以在地化的知識經驗,了解客戶需求,協助並提供客戶一站式服務。反對退出校園的學校一致認為「教官是校園安定的力量」,學校沒有教官會很麻煩;即使校風民主、開放的台大,也不要教官完全退出校園,其實這都是既得利益者的說辭。
校園暴力會對學童的心理成長造成極大傷害,心理上產生退縮、不信任的負面態度,而行為上則是出現拒絕上學、成績退步等反應。要預防與治療校園暴力傷害,主要是家長是否有即早發現,用怎樣的態度去面對,以及校方的處置方式。
提供民眾暢通而便利使用之法律諮詢管道,不但可在紛爭事件早期獲得正確相關法律知識與判斷,以息爭止訟,更可藉著專業法律諮詢家管道知曉法律上之訴訟權益,為建構整合完整法律諮詢管道,愛廣泛蒐集整理國內公私部門法律諮詢資源,期為民眾周知運用,以確保自己權益。
鑑於校園霸凌、性騷擾、性侵害、毒品和幫派問題層出不窮,衍生法律適用、人身安全保護及犯罪調查等諸多問題,讓學校備感困擾。南投地檢署因而向縣府提議建置校園法律諮詢家中心,由檢察官組成諮詢團隊,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及溝通協調的校園保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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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6-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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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律挽回

第三者介入、家庭暴力、個性不合…為什麼總是有這麼多事件,造成婚姻出現危機呢?當忍無可忍,不能再忍的時候—選擇「離婚」—不甘心嗎?其實很多婚姻出現危機時,第一個念頭當然是想挽回,但是說的容易,做起來卻困難重重,最主要就在於,溝通的時機和技巧。我們樂見每對怨偶能成佳偶,您想拯救離婚法律婚姻嗎?讓我們助您一臂之力。
離婚後復婚,即指已離婚的夫妻,由於種種緣故自願恢復法律上的夫妻關系,重新確立婚姻行為。對於離婚後復婚的行為,不少人認為,既然兩人之前並不合適,那麽復婚對於夫妻二人來講,必然將是走向再次分手的婚姻行為。
復婚並非是要走老路。對於離婚法律後復婚,繼續走老路子的,必然不會幸福。離婚是沖動的,而復婚是經過冷靜思考的,這也就解答了為什麽在復婚後,很多夫妻感情更加牢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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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6-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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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家服務

律師可針對您及你的家人在遭遇法律問題時,提供最專業之服務及建議來確保您在各種民刑事案件上,皆可受到律師專業保障,就如同你最親密的家庭朋友,與坊間許多打著法律服務,卻均由非律師之人進行服務完全不同。
大到公司行號企業機構小至家庭個人,難免會發生訴訟糾紛和法遇問題,一般民眾往往不知所措難以解決。我們有專業律師團隊提供法律諮詢及常年法律顧問問題服務,家庭糾紛、監護權糾紛、婚姻狀況及財產、協助解決各種疑難雜症。
法律諮詢家的服務項目有:免費法律諮詢、專業訴訟委託、專業法律顧問、非訟案件委託,各項法律諮詢-民法、刑法、消費者保護法、非訟事件法。免費書狀範例、存證信函下載。非訟案件,專業協調與談判溝通。
為了更貼近廣大民眾的需求!不管是失業潮下的勞資糾紛、家庭婚姻問題、交通事故或是買賣租賃等經濟上的糾紛,只要您有法律上的問題,法律諮詢家律師群均可免費提供相關法律諮詢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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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6-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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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律協議書

首重約定可約定歸男方、歸女方、或共同監護,無監護之一方有探視權,在不影響雙方及子女正常生活起居之情況下,離婚雙方之當事人可約定探視的時間及方法。兩願離婚協議書並無制式的合約形式,基本上只要能達成離婚雙方協議目的,且有兩名離婚證人在場見證親簽,就是這份離婚協議書就具備了完成的法律效益。
法院判決離婚,只須法院判決兩造離婚,且經判決確定後,即發生婚姻關係解消之事實,並不因是否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而受影響,惟為符合行政登記之程序,離婚判決確定後,訴訟當事人認何一方仍應持離婚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至戶政離婚法律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協議離婚的方式,根據現行的民法,離婚制度分為二種離婚法律: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倘若夫妻感情不睦,夫妻都體認到婚姻再繼續下去已經沒有意義,那麼好聚好散,兩人可以兩願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根據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離婚協議書)為之,有兩人以上離婚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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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6-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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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家處理

坊間常有民眾為省錢或者因知識不足,遇到法律糾紛未能尋求律師協助而是找代書處理。孰不知代書和律師專精的領域並不相同,法律問題找代書處理可能適得其反,作成錯誤的判斷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而且代書也可能觸犯律師法。所以遇到法律問題還是應該找法律諮詢家專業律師諮詢較有保障。
為民眾線上解答法律問題。鑑於一般民眾對於法律諮詢家服務之需求日殷,原有服務模式已不敷需求,勢須有所更張;且法學研究日益熾盛,應當扮演更加積極之角色,同時為培養法律系學生積極參與社會服務之淑世精神,遂有改制法律服務社之倡議。
霸凌學生的形成原因大致可歸納為三因素:家庭、個人及學校,在家庭方面,孩子若缺乏家長關愛、管教,或者家庭衝突與威權式管教以及家庭內有暴力情形,會讓孩子有以暴制暴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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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3-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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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豐厚

法律條文 / 專業法律顧問、專業律師委託 / 法律文件的撰擬 非訟案件委託。
民事案件: 起訴、答辯、準備書、補充理由、言詞辯論、上訴、上訴理由、再審、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等。
刑事案件: 告訴、告發、再議、答辯、附帶民事起訴、聲請交保、聲請調查證據、補充理由、辯護意旨、上訴、上訴理由、非常上訴、再審、自訴、冤獄賠償、被害人補償等。 行政案件: 陳情、申請、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環保糾紛等。 家事繼承: 家暴保護令、請求履行同居、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確認親子關係、收養子女、遺囑、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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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2-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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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

是民事訴訟為使言詞辯論集中而有效率,以節省法院及當事人時間而設計的制度,
也就是法院在開始調查證據前,先與雙方當事人取得共識,掌握案件的爭點,再就這些爭點排定調查的順序,有計畫且密集地進行審理,證卻利用法律條文將減少案件開庭的次數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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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2-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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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

婚姻法律之成立係基於合意,非基於同居關係。外國法上有所謂時效婚制度,認男女同居一段期間即發生夫妻關係。
惟我國民法不採,而係認為婚姻乃感情的結合,應由當事人自行訂定,且婚姻須依法定方式始成立,僅有同居關係並不能發生婚姻效果。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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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12-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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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律

夫妻之一方有此情形之一,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在此條文規定中,並未包括「分居」二字,因此只單純以「分居」為理由,是無法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本條離婚法律規定中,諸如「惡意遺棄」也是屬於夫妻分居的情況,在強制對方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不到時,可依法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事實上,若是夫妻雙方感情不睦而分居,應視其分居理由,如果法官認為因此難以維持婚姻者,才可能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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